我来给大家梳理一下,说说我的观点(在没有额外隐情的前提下) 当事人: 1,楼主(以下简称A) 2,losi车主(以下简称B) 首先:过错方就是A 案件前提: 错在进入了一个误区,老版交规为了保护弱势群体,通常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,在非机动车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也必须承担相应赔偿,并且先行垫付相关医疗费用,那么在此大环境下形成了一个潜规则习惯,那就是为了避免非机动车拒赔或无力赔偿,通常交警或理赔员会建议全责定给机动车方,好处是因为这样可以拿到保险公司的陪付款,事故双方因此可以无需自掏腰包。殊不知,此种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骗保行为。 但是,之后新版交规规定,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事故,如认定非机动车为全责,机动车主可对非机动车主的一切医疗等相关费用不予理睬,坏处就是,如遇见破皮耍赖或确实无力赔偿的非机动车主,那么虽然机动车主是受害方,也会得不到任何赔偿,只能走法律起诉途径获取赔偿(本人亲身经历) 现场分析: 通过照片,初步判断,事故现场为公共交通地界,且没有明确的机动车,非机动车以及人行道划分,并且双方都是在行进当中,并无一方是静止状态,因此,此次交通事故应该是当事人A,B事故责任各50%。事故发生后A受到案件前提的潜规则影响下,加之也不想自掏腰包的承担相应责任,因此选择了A承担全部责任。而如果A当初选择完全合法的责任判定(即双方各50%,或其他比例,总之非全责),承担应有责任,那么根本没有后续的所有事情 后续情况分析: 首先,A主动为B垫付新车购买资金,实属正确行为,此环节无异议。而B应该讲着诚信为本,踏实为人的宗旨,实事求是的告知A购车价最终是多少就是多少,一会5000,一会4500,一会4300,一会4200,一会4100,最终加上100红包,成交总额4200,却向A索要4850,实属%@×/+*()。身为人民教师,教书育人执行者,罪加一等 其次,既然事故责任已经判定为A全责,并已经做出重新购买的承诺,那么损坏物品残渣属于A所有,A对损坏物品残渣拥有全部处理义务。此事于情于理,合理合规合法。那么A到底是卖了还是扔了,一切与B无关,卖了多少钱更是与B无关,A有权不予理睬,有权不予告知,而B还抓着此事不放,一直追问,其心叵测 最后,B在得知A处理残渣获得1700元收益更是,心里难平,因为他觉得这份收益应该是属于他的,因为他是残渣的原车主,就算不全部属于他,也应该至少一半,而实际却一分未得,因此严重心理不平衡,导致最终向此次事故保险公司进行举报,此人内心之黑暗,心灵之扭曲,毫无诚,信,仁,义可言,身为人民教师,教书育人执行者,罪加一等 最后总结: AB双方或者都想占点保险公司小便宜,或者A不想掏B的赔偿钱,B不想掏A的修车钱,最终选择了这样一种事故处理方式,却不知遇上了B这样的人,闹得一发不可收拾,最终导致双方都赔了夫人又折兵 |
worry 发表于 2020-10-29 18:19 优秀。 |
luliuyu2006 发表于 2020-10-29 22:33 4100买的车,为什么要赔4800?这样不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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